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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东营公益性岗位考试内容公基 不作为犯罪的认定

东营中公教育 2021-01-24 11:19:15 中公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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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法主流理论将犯罪客观方面的危害行为总结成了两种表现形式,包括作为与不作为。其中不作为类型的犯罪在三支一扶、事业单位的考试中出现的频率非常之高。那么不作为犯罪应当如何认定呢,今天我们就一块来看一下。

要知道不作为的犯罪如何认定,首先就要明白什么是不作为。不作为是相对于作为而言的,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由此可知,不作为犯罪,就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直接规定,负有法定义务而拒绝履行,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行为。用更简单的话来阐述就是应为、能为而不为。

应为就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义务(作为义务)。义务的来源包括:法律明文规定的积极作为义务;职业或者业务要求的作为义务;法律行为引起的积极作为义务;先行行为引起的积极作为义务。

能为就是指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这就意味着行为人具有实施防止结果发生的积极行为的可能性,更意味着具有防止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如果行为人积极行为却无法阻止结果的发生,就不会构成不作为犯罪。

不为就是指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下面我们就通过一道题目来巩固一下不作为犯罪应如何认定。

【例题】下列情形中构成不作为犯罪的是:( )

A.张某邀请刘某到风景区漂流,竹筏转弯时,刘某的安全带松开摔落河中,张某未下河救人,刘某溺亡

B.狗蛋追求翠花,以不答应就跳河相威胁,翠花仍未答应。狗蛋跳河后,翠花并未呼救,狗蛋溺亡

C.朱某发现他人建筑物发生火灾,故意不报警的

D.宠物饲养人李某在宠物撕咬儿童时故意不制止,导致儿童被咬死亡的

【答案】D。解析:不作为犯罪,指行为人违反法律直接规定,负有法定义务而拒绝履行,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行为。简单概括不作为犯罪,即应为、能为、不为。本题中,A项,刘某是具有自由意志的成年人,到景区漂流是正当活动,其对漂流蕴含的风险自我担责,张某没有法定和约定的救助义务,故不构成不作为犯罪。B项翠花对狗蛋也没有法定或约定的救助义务,C项朱某对他人财物同样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保护和挽救义务,也都不构成不作为犯罪。D项,饲养人李某有看管宠物的义务,其在应当制止且能够制止宠物撕咬儿童时故意不作为,导致儿童被咬死亡,构成了不作为犯罪。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注意】在进行不作为犯罪的认定时,牢记六字真言:应为、能为、不为,三者需要同时满足才能认定为不作为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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