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东营教师招聘公基备考 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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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历年的教师招聘考试中,教育法律救济都是教育法学部分考察的一个重点和难点知识。这一块的考查主要是涉及到对行政复议的理解,能够进行情境类题目。但很多考生对于此知识点学习时常感到困难,本文在此对其知识点进行归纳总结,希望对各位考生的备考有所帮助!
一、概念
行政复议是指教育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作出该行为的机关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该机关所属的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发生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
二、特征:
(一)教育行政复议是一种特殊的行政行为。
(二)教育行政复议的提出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对象。
对抽象行政行为不服时,不能复议,只能申请向该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审查申请。
(三)教育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只能是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被申请人只能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四)除法律有规定的之外,教育行政复议决定不是终局决定。
我国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制度,对复议决定不服,不可再进行复议;但可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五)教育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不适用调解。
调解是民与民之间进行的,而复议是民与官之间,因此行政复议不能调解。
三、程序
申请:行政管理相对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书面形式、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受理:教育行政复议机关、审查决定立案并准备审理
审理:复议机关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被申请人再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复议机关审理
决定:复议机关应在复议期限内(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
执行:复议决定生效后具有国家强制力,复议双方自觉履行
四、例题
根据我国教育行政诉讼和复议的相关规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教育行政复议是行政行为 B.教育行政诉讼是司法行为
C.校长可以成为行政诉讼被告 D.学校可以成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主要有诉讼渠道(司法救济渠道)、行政渠道(行政申诉和行政复议)和其他渠道。
诉讼救济是指相对人就特定的侵权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纠纷作出公正裁决,为相对人提供救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申请人对校长有意见,只能诉讼学校而不是校长,校长不能成为行政诉讼被告。所以C选项错误。
教育行政复议是指教育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作出该行为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机关提出申诉,受理行政机关对该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的制度。申请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直接申请复议的,该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学校可以成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综上所述,A、B、D三项均与题意不符合,故本题选择C选项。
以上便是有关行政复议的相关知识点总结,在教师招聘考试备考过程中,各位考生可以结合以上的逻辑梳理来对其知识点进行熟练地把握。
最后,再次希望能对各位考生的备考能够有所帮助!以上是东营中公教育为大家整理的2021东营教师招聘公基备考知识点 相关信息,更多信息欢迎访问东营教师招聘考试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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