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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力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稳就业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2-05-25 16:01:54 中公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力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稳就业工作的通知已发布,以下为内容详情。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力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稳就业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援企稳岗保障用工

(一)最大化实施社会保险稳岗纾困政策。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在具备实施条件前提下,最大化实施社会保险“降、缓、返、补”政策:延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给予企业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延续执行重点群体就业创业优惠政策。继续执行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至2025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全额补贴企业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补贴频次按年度发放的调整为按季度或按月发放。(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扶持自主创业和鼓励灵活就业。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针对小微企业,开展复工复产创业担保贷款专项行动。将灵活就业人员、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标准统一为每人每年不高于100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适时启用就业风险储备金。视情启动规模性失业风险应急预案,按规定使用就业风险储备金,用于有组织的吸纳就业补贴、政策性岗位开发等应急性措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

(五)实行普惠化就业创业政策。省内外普通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出国留学人员在山东就业创业,均可同等享受属地就业创业优惠政策。政策清单由设区的市统一公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扩大企业就业规模。截至2022年12月31日,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小微企业,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全额补贴企业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且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在促进技术改造要素供需对接、产融合作等方面优先安排。2022年度省属国有企业力争拿出60%的岗位面向高校毕业生招聘。(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稳定公共部门岗位规模。稳定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高校毕业生的规模。落实基层法官检察官助理规范便捷招录机制。支持承担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扩大科研助理岗位规模。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在2022年12月31日前可实施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拓宽基层就业渠道。实施高校毕业生社区聘岗计划,充分挖掘基层乡村振兴、综合服务、基层治理、环境保护、卫生防疫、劳动就业、统计调查等领域就业岗位,促进高校毕业生到城乡社区就业。社区专职工作岗位出现空缺优先招用或拿出一定数量专门招用高校毕业生。加大“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招募力度实施十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有条件的地方或用人单位可为见习人员购买商业医疗保险。实施大学生实习“扬帆计划”,广泛开展各级政务实习、企业实习和职业体验活动。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实习见习基地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加项目研究的,视同基层工作经历,自报到之日起计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委编办、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团省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促进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对大学生和高校毕业生个人10万元及以下的创业担保贷款免除反担保。对创业失败大学生和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就业援助。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载体安排30%左右的场地免费向大学生和高校毕业生创业者提供。对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强化困难帮扶。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介绍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给予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对脱贫家庭、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以及残疾和长期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一人一档”“一人一策”精准服务,至少提供3—5个针对性岗位信息。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纳入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实施共青团促进大学生就业行动。免除2022年及以前年度毕业生2022年应偿还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本金可申请延期一年偿还,不计复利;毕业生因疫情影响2022年未及时还款的,不影响征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省民政厅、团省委、省残联、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取消就业报到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从2023年起不再发放《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建立高校毕业生毕业去向登记制度,高校及时向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或教育部门备案。与就业报到证相关的毕业生招聘考录、档案转递、落户等有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强就业指导和权益维护。高校按1∶500比例配齐配强就业指导教师,就业指导教师可参加相关职称评聘。落实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实名服务,至少提供1次职业指导、3次岗位推荐、1次职业培训或就业见习机会。推进基本健康体检项目结果互认,高校可不再组织毕业体检。坚决防止和纠正性别、年龄、学历、残疾等就业歧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升劳动者就业能力

(十三)促进职业技能提升。大力实施山东手造、鲁菜师傅、齐鲁建筑工匠等特色职业技能培训和现代农业、家政服务业等特色产业技能提升培训。支持企业开展在岗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和自主评价。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获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对需要学历学位证书作为报考条件的,允许先参加考试评定,待取得相关学历学位证书后再发放相应证书。(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发展特色劳务品牌。挖掘设施农业的用工潜力,推行党建+村级劳务合作社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模式,一体化开展技能培训、劳务合作,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脱贫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针对特色农业、新型建筑工业化、智能制造、现代家政等领域的急需紧缺工种,建设一批特色实训基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乡村振兴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统筹促进残疾人等群体就业。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开展促进残疾人就业专项行动,大力扶持残疾人多种形式就业。鼓励引导民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支持退役军人创新创业,全员开展适应性培训,做好高职扩招退役军人毕业生就业工作。强化新的生育政策下女性就业支持。(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残联、省退役军人厅、省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就业市场环境

(十六)加密线上线下招聘服务。持续推动公共就业服务进学校、进企业、进园区、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多形式举办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小型化、精准化现场招聘。扩大“就选山东”“山东—名校人才直通车”“青鸟计划”等招聘平台和活动影响力。加大线上招聘力度,鼓励直播带岗模式,推行视频招聘、云探店、远程面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团省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发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用。鼓励引导人力资源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受疫情影响严重、存在经营困难的行业企业提供专业化人力资源服务,省级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适当奖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持续开展劳动关系“和谐同行”能力提升行动。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在岗培训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组织领导

(十九)压实工作责任。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稳就业工作,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具体举措,强化督促检查,压实工作责任。各高校要强化“一把手”责任,大力开展书记校长访企拓岗、百日冲刺促就业等活动,确保高校毕业生在离校前毕业去向落实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营造良好氛围。坚持正确导向,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大系列稳就业政策措施落实力度,组织开展“最美基层高校毕业生”“十大返乡创业农民工”等典型推广活动,引导高校毕业生等群体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就业观,稳定就业预期,促进充分就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5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5月24日印发

原标题: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力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稳就业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http://www.shandong.gov.cn/art/2022/5/24/art_107851_1191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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